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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发布时间: 2023-11-27 10: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 战略、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勇当科技和产业创新 开路先锋的指示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客观、公正评 价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道德品质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能 力与业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遵循高等职业院校 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根 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第三条 高等职业院校专任教师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 其 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 依次统一规范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四条 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规 范学术论文指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 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 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 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对国内和国 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 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和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不规定获得科 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不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作为限 制性条件。不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 不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 做法。 第五条 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结合学科特点,探索项目报告、 3 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创作 作品等多种成果形式,将高水平成果作为代表性成果。注重代表性成 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 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注重质量评价,防止简单量化。 第六条 将教师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 称评审的重要条件,鼓励教师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促进创新链、 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科学设置教师横向科研项目评价权重,鼓 励引导教师积极承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重点评价其成果创新和技术水平、转化应用 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横向科研与纵向科研业绩同等 对待。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 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 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 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对思想政治表现不 合格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申报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警告处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师德考核“基本合 格”者或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延迟 1 年以 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师德考核“不合 格”者,延迟 2 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 4 的,延迟2年以上申报,并自次年起 2 年内不得申报。 第八条 职业资格、身心健康与继续教育要求 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 教学与科研实际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 培训任务。 第三章 助教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助教职称: (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 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 1 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职称。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能力与业绩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 教学态度端正。能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 (二)能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 贡献。 第四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讲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 可初定讲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 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5 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掌握基 本的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 端正,教学效果良好。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 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三条 业绩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初定讲师职称,该条可不作 要求) (一)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 主任等),或参与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含兼职教学秘书、教研室 主任等),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等工作经历, 且考核合格。 (二)系统担任过 1 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 工作量,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开设过校级公开课或获得校级教学竞 赛奖、教学类表彰,或参与过教学研究项目。 (四)任现职以来,具有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著作、通用教 材或企业技术改造、授权的发明专利等代表性成果 1 项以上。 同时,任现职期间,须满足下列专业实践要求中的第(一)条和 第(二)(三)(四)条中的1条: (一)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 6 个月以上(公共课、 基础课教师指导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生专业社团 6 个月以上);或具 有企事业单位本专业 2 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或创新创业项目 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三)主持或参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或承担企事业单位项目任务。 (四)学校认可的其他专业实践成果。 6 第五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教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2 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 职务满 5 年。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6 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 务满 3 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1 年。并须具备下 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第 2、3、4、5、6、7 条中的 2 条: 1.年度考核至少有 1 次为“优秀”。 2.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 奖二等奖 1 项以上(排名前 5 );或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一 等奖 2 项以上(排名前 3 )。 3.担任省级以上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 语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主要成员 2 年以上(排名前 2 )。 4.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省级 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 1 项以上。 5.主持省(部)级以上教科研课题 1 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 或获得国家授权并转化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第 1 )。 6.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横向科研项目,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 7.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 形成有较大影响的职业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 7 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系统讲授工 作,教学水平高。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 做出较大贡献。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1 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 班主任等),或参与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含兼职教学秘书、教研 室主任等),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等工作经 历,且考核合格。 (二)系统担任过 2 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 工作量,指导过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 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近 5 年均在“合格”以上,其中“优秀”不 少于 2 次;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不满 5 年,学校年度教学 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优秀”不少于 1 次。 (三)教学改革成绩突出,获省级以上教学类竞赛奖或校级教学 类竞赛一等奖 1 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1 项以上;或 主持校级以上教改课题 1 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 (四)担任校级以上团队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 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主要成员 1 项以上(排名前 3)。 第十六条 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和第(二)(三)(四) (五)(六)条中的 1 条: (一)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 6 个月以上(公共课、 基础课教师指导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生专业社团 6 个月以上);或具 有企事业单位本专业 2 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以 上奖励或校级二等奖 1 项以上。 (三)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 8 (四)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1 项以上(排名前 3 ), 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 1 项以上; 或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 3 )在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等改造实践课程、实践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中,成效显著,获 校级以上奖励或入选省级以上项目。 (六)学校认可的其他专业实践成果。 第十七条 代表性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计 5 项以上: (一)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高水平教学研究、教改论文;或 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 8 万字以上;或作为主编编写正 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重点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编写 8 万 字以上。 (二)艺术教学类教师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 (三)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二 等奖(排名第 1 )或省级一等奖(排名前 2 )以上奖励。 (四)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前 3 )或省级教学成果 一等奖(排名前 5 )或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 1 )以上奖励。 (五)主要参与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排名前 3 )或主 持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 题(排名前 3 )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项,课题通过鉴定。 (六)担任省级以上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主要成员 2 年以上(排名前 3 )(限 2 项)。 (七)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 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学校认可的其他本专业代表性成果。 9 第六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教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 授职务满 5 年。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担任副教授职务 满 8 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 教授职务满 3 年,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 1 条和第 2、 3、4、5、6、7 条中的 2 条: 1.年度考核至少有 1 次为“优秀”。 2.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教学、科研 成果一等奖 1 项以上(排名前 5 )。 3.担任国家级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 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主要成员 2 年以上(排名前 2 )。 4.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国家 级一等奖 1 项以上。 5.主持国家级教科研课题 1 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获得国家 授权并转化的发明专利 2 项以上(排名第 1 )。 6.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横向科研项目,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取得特别突出的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 7.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 形成有较大影响的职业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 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系统讲授工 作,教学水平高超。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 10 中做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1 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 班主任等),或参与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含兼职教学秘书、教研 室主任等),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等工作经 历,且考核合格。 (二)近 5 年来系统担任过 2 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 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有 一定的影响,近 5 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 中至少 2 次为“优秀”。 (三)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1 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 成果奖 1 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类竞赛二等奖 1 项以上。 (四)担任省级以上团队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 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主要成员 1 项以上(排名前 3 )。 (五)在指导青年教师或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方面承担重要工作, 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成绩突出。 第二十条 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和第(二)(三)(四) (五)(六)条中的 1 条: (一)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 6 个月以上(公共课、 基础课教师指导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生专业社团 6 个月以上);或具 有企事业单位本专业 2 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担任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 的主要负责人 1 项以上。 (三)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二 等奖 1 项以上。 (四)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 11 (五)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1 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 或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一等奖 1 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授权 发明专利 2 项以上。 (六)学校认可的其他专业实践成果。 第二十一条 代表性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计 8 项以上: (一)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高水平教学研究或教改论文;或 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 10 万字以上;或作为主编编写正 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重点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编写 10 万 字以上。 (二)艺术教学类教师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 (三)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一 等奖(排名第 1 )以上奖励。 (四)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第 1 )或省级教学成果 一等奖(排名前 3 )以上奖励。 (五)主持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或主持省(部)级科研 课题,课题通过鉴定。 (六)主持省级以上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限 2 项)。 (七)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 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学校认可的其他本专业代表性成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对照相 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 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12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专任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先转评同 级教师职称。申报专任教师高一级职称时须从事教学工作满 3 年, 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 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专任教师须获得教师系列职称后,符合条件者方可申报评审其他 系列(专业)本级及以下职称。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国家重 大战略需求,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取得重大 成果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 的教师,在可直接申报评审副教授、教授职称。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破格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可根 据本人品德、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高 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无教师资格证的,可先评后补;符合初定职称条 件的可不作要求。 对招聘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 下,可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申报高级职称时论文可不作限制性 要求。 对从企业引进、在同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特殊才能的 高技能人才,晋升高级职称时,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技能和在促进产 学研结合、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绩,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高校担任专任 教师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讲师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 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中,经核准备案的“双肩挑”人员,且满 足教师系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方可申报教师系列职称。 不属于“双肩挑”人员的其他高等职业院校管理人员,不得申报教师 系列职称;如需申报必须转聘为专任教师,且不再继续担任高等职业 院校管理职务。 13 第二十五条 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相互结合,并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 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完善职称 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 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 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指教学工作量达到教师每学 年最低标准工作量。 (二)“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指在每学年通过学生评教等方 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三)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 (四)省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市 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省级科研课题 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程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 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设区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 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第二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 级,所涉及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均截 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14 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 指示要求和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立 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克服唯论文、唯 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素质,加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 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 中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 统一规范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 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 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把师德 评价放在首位,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申 报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15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警告处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师德考核“基本合 格”者或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延迟 1 年以上 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师德考核“不合 格”者,延迟 2 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 的,延迟 2 年以上申报,并自次年起 2 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职业资格、身心健康与继续教育要求 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 教学与科研实际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 培训任务。 第三章 助教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助教职称: (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 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 1 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 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围绕学生、关照、服务学生,深入细致开 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 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16 第四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讲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 可初定讲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 2 年, 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 4 年, 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和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了解学生 的思想发展规律,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深入细致地开展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 中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条 业绩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初定讲师职称,该条可不作要 求) (一)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 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参与讲授课程部分内容,效果良好,学生或同行 民主测评优良率在 70%以上。 (二)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 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 1 次 为“优秀”。 同时,任现职以来,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 用的研究论文 1 篇以上。 17 第五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教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2 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 职务满 5 年。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工作满 20 年,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6 年,业绩显著,任现职以 来年度考核至少有 2 次为“优秀”。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 和第 2、3、4 条中的 1 条: 1.在教育和管理类期刊发表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高水平论文 3 篇以上;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 教材 8 万字以上,可替代高水平论文 1 篇,替代数量不超过 2 篇。 2.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 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排名前 3);或主持并完成市级以 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 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 励1项(排名前 3),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 3)。 4.任现职以来,获得江苏省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 获得江苏省辅导员年度人物,或获得江苏省最美辅导员。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具有较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组织领导学生思想政 治工作的能力,在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 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职业规划与就 业指导、危机事件应对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主动探索思 18 想政治教育新载体、新方法,善于运用网络新媒体等手段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过 1 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完成学 校规定的教学任务,且教学效果良好。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 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二)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 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学生或同行民主 测评优良率在 70%以上。 (三)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 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 1 项以上,实践效果良好。 (四)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获得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 1 次 为“优秀”。 第十四条 代表性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计 5 项以上: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指导作用 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 著或大学通用教材 8 万字以上。(限 3 项) (二)在《新华日报》《群众》等省级以上党报党刊、主要媒体 上发表理论文章。 (三)承担并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 工作课题(排名前 3 ),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 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本人或所带班集体或所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表彰或 省级学生竞赛奖项。(限 2 项) (五)在省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做主题发言;或创新 19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模式,成效显著,且在校内外推广应用。 (限 2 项) 第六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 授职务满 5 年。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工作 25 年以上,担任副教授职务满 8 年,工作业绩显著,任 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 2 次为“优秀”。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第 1 条和第 2、3、4 条中的 1 条: 1.在教育和管理类期刊发表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高水平论文 5 篇以上,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 教材 10 万字,可替代高水平论文 1 篇,替代数量不超过 2 篇。 2.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 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奖 励 1 项(排名前 2),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1 项(排名前 2 )。 4.任现职以来,获得江苏省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一等奖以上,或 获得江苏省辅导员年度人物,或获得江苏省最美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对学生思想 政治教育工作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能够发 挥引领作用,在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 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职业规划与就业 指导、危机事件应对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工作能力。具有把握网络传播 20 规律、研判网上学生思想动态的能力,善于探索思想政治教育新载体、 新方法,能够熟练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 2 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 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 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良。将思想政治教育融 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培训过辅导员,为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 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校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带头人。 (三)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实绩显著,学生或同 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 80%以上。 (四)深入、系统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研究,起草 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 2 项以 上,实践成效显著。 (五)学生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 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工作案 例被江苏省辅导员工作研究会评为三等奖以上。 第十八条 代表性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计 8 项以上: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权威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或撰写正式出版的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 10 万字以上。(限 6 项) (二)在《人民日报》《求是》《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经济日 报》等中央媒体发表的理论文章。 (三)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 21 题 1 项以上,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 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 以上奖励 1 项以上(排名前 3)。 (五)本人或所带班集体或所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表彰或国家级 学生竞赛奖项。(限 2 项) (六)在全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做主题发言;或创新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模式,成效显著,且在省内外推广应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称申报对象须为专职辅导员, 即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的 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 的人员。高校管理人员不得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称。申报人 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 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高校担任的专 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可直接申报讲师职称,其 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 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 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 级,所涉及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成果时间均截止到 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22 明达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管理研究人员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 战略的指示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 省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教育管理人员素 质,促进教育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 员。 第三条 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 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统一 规范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 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 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把师德 评价放在首位,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申 报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警告处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违背《新时代高校 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延迟 1 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 23 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延迟 2 年以上申 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 的,延迟 2 年以上申报,并自次年起 2 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身心健康与继续教育要求 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参 加继续教育,及时掌握新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能,不断提高政策理论 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第三章 研究实习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经 考察合格,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教育管理岗位见习 1 年 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一)具有基本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 律,能运用管理知识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具有初步的管理工作经验,能适应岗位管理工作需求。 (三)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教育管理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 24 初定助理研究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 满 2 年,可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满 4 年,可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 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业绩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初定助理研究员职称,该条可 不作要求) (一)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学校民主测 评优良率在 70%以上。 (二)作为核心成员,主要参与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 等。 同时,须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增刊、特刊以及论文 集除外)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 1 篇以上。 第五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满 2 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 究员资格满 5 年。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20 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满 6 年,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 度考核至少有 2 次为“优秀”。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第 2、3、4 条中的 1 条: 1.在教育和管理类期刊发表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高水平论文 3 25 篇以上,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 8 万字,可替代高 水平论文 1 篇,替代数量不超过 2 篇。 2.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 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排名前 3 );或主持并完成市级以 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 新力度,对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 名前 3 ) ,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 3 )。 4.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一)具有宽厚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国 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 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 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 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成效显著,学校民主测评 优良率在 70%以上。 (二)独立起草过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 1 项以上,实践效果良好。 (三)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 1 次为“优秀”。 第十四条 代表性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计 5 项以上: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 论文,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 8 万字以上。(限 3 项) (二)承担并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 26 工作课题(排名前 3 ),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 校教育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在省级教育管理工作会议上做主题发言;或创新高校教育 管理工作模式,成效显著,且在校内外推广应用。(限 2 项) (四)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表彰。(限 2 项) 第六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 员资格 5 年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25 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满 8 年,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 考核至少有 2 次为“优秀”。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第2、 3、4 条中的 1 条: 1.在教育和管理类期刊发表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高水平论文 5 篇以上,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 10 万字,可替代 高水平论文 1 篇,替代数量不超过 2 篇。 2.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 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工作有重要的 指导作用。 3.获得教育管理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 名前 3 ),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 2 )。 4.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一)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较高,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 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熟谙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 能系统 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 27 验,开拓进取,在本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七条 代表性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计 8 项以上: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 论文,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 10 万字以上。(限 6 项) (二)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 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工作有重 要的指导作用。 (三)在全国教育管理工作会议上做主题发言;或创新高校教育 管理工作模式,成效显著,且在省内外推广应用。(限 2 项) (四)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限 2 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教育管理人员,对照 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 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成果不得重复使用。高校教育管理人员 不得申报教师系列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职称。 第十九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高校从事教育 管理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 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 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 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 级,所涉及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成果时间均截止到 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28 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实验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 战略指示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 实验技术人员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水平,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 作用,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全面提高 高校实验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 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 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 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 师、正高级实验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 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 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把师德 评价放在首位,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申 报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警告处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师德考核“基本合 29 格”者或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延迟 1 年以上 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师德考核“不合 格”者,延迟 2 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 的,延迟 2 年以上申报,并自次年起 2 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身心健康与继续教育要求 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 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方面做出贡献,具有一定的实验创 新能力,取得相应的实验业绩成果。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 务。管制实验材料涉及人员、特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需要持 证上岗人员,须经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证书(有效期内)。 第三章 实验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实验员职称: (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 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实验员职称。 (二)具备专科学历、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 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学历,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 满 1 年并考核合格,可初定实验员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能力与业绩要求 (一)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二)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 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30 第四章 助理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助理实验师职称: (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 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实验师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 1 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实验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担任实验员职务满 2 年。 (四)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且担任实验员职务满 2 年。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能力与业绩要求 (一)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 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 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 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 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 写实验报告。 (二)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三)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 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五章 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初定或申报实验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 定实验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 满 2 年,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31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 4 年,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 4 年, 可 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五)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并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 5 年, 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 决本专业范围内实验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初定实验师 职称,该条可不作要求) (一)参与实验课程教学或指导课程实验,且教学效果良好。 (二)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 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同时,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代表性成果之一:参与重要实验 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 实验报告;或参与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 的操作;或参与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或负责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的调 试、维护和检修等。 第六章 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实验师职务满 2 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实验 师职务满 5 年。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实验技术工 32 作满 15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 20 年, 且担任实验师职务满 6 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 上学位,且担任实验师职务满 3 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实验 师职务满 1 年。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第 2、3、4、5 条 中的 2 条: 1.年度考核至少有 1 次为“优秀”。 2.担任省(部)级以上重要实验项目、学科专业建设主要成员(排 名前 3)。 3.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省级 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 1 项。 4.主持省(部)级以上教科研课题 1 项,课题通过鉴定;或主 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 项目 2 项,课题通过鉴定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获得 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1 项(排名第 1 )。 5.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 域重要实验技术,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 展趋势、组织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实验技 术问题的能力。能够培养本专业岗位中、初级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 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讲授实验教学课 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效果优良。 (二)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 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 服务工作。 同时,任现职期间,须取得下列代表性成果累计 5 项以上: (一)作为主要参与人,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重要实验项 33 目或研究项目(排名前 5 )。 (二)发表较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作为主要参 加者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 2 所以上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限 2 项) (三)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明确判断仪器设备故障, 改进操作方法,解决关键问题,负责研制实验仪器或设备,在实践中 使用效果良好,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认定或奖励。 (四)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或获得重要专 利、横向科研项目成果转化。 (五)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二 等奖(排名第 1)或省级一等奖(排名前 2)以上奖励。 (六)支撑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或获得市(厅)级教学、科 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 3)。 第七章 正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实验师职称: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担任高级实验 师职务满 5 年。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实验技术工 作满 20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 25 年, 且担任实验师职务满 8 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 上学位,且担任实验师职务满 3 年。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 和第 2、3、4、5 条中的 2 条: 1.年度考核至少有 1 次为“优秀”。 2.主持省(部)级以上重要实验项目、学科专业建设。 3.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省级 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 1 项。 34 4.主持国家级教科研课题 1 项,课题通过鉴定;或主持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 4 项 以上,课题通过鉴定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授 权发明专利 1 项(排名第 1 )并转化。 5.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第十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能力要求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全 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针对实验工作提出 建设性构想,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推动本专业发展。能够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培养本专 业岗位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 实践。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主讲实验 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成果优秀。 (二)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 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 服务工作。 同时,任现职期间,须取得下列代表性成果累计 8 项以上: (一)主持省(部)级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 (二)发表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作为主编出版 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 5 所以上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限 4 项) (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 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解决关键性问题, 在实践 中使用效果良好,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认定或奖励。 (四)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获得重要专 利、横向科研项目成果转化。 (五)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一 等奖(排名第 1 )以上奖励。 35 (六)支撑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或获得省级教学、科研成果 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 3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对照 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 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条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鼓励实验技术人才围绕国家 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钻研、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 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 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 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等,可制定较为灵活的评 价办法,允许直接申报评审高级或正高级实验师。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破格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可 根据本人品德、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高校从事实验 技术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实验师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 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 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 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 级,所涉及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成果时间均截止到 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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